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奖励制度,奖励森林防火有功人员。市人民政府每2年奖励一次,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一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