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治的患者,可以向“120”急救呼叫电话进行急救呼叫。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主动让行,不得阻碍急救车辆通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道路交通实况信息,及时疏导交通,采取措施保障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优先放行。

急救车辆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可以使用公交专用车道、应急车道和内部通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