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坚持要求送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书面确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