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坚持要求送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书面确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