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