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签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的,由大会秘书长签署;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署;省人民政府提请的,由省长签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请的,由主任委员签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请的,由参与联名人共同签署。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