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附立法依据对照表以及其他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以及拟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