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确定前,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委员会及时对报送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组织研究,并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