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