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
(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指导和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版权保护,指导和组织实施全民阅读、农家书屋管理等工作;
(三)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电影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电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推动电影公益放映等工作;
(四)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五)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
(六)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科技、民政、文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