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

捐赠人单独捐赠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名称,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