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专业培训、委托培养、招聘选拔、定期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共文化设施、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专业人员,在学习培训、项目申报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对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在学习培训、项目申报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