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与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

省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扶助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欠发达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