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第三十二条有效学校应当结合实际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识教育,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鼓励学校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德智体美劳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观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展馆,观摩主旋律电影、经典艺术作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