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职工书屋、文化室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新空间加入总分馆制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