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为服务点的总分馆体系,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职工书屋、文化室以及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新空间加入总分馆制服务体系,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