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并将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合理利用。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档案、地方史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等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辖区内革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