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退役军人事务、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