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历史文化以及革命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承、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革命历史文化涉及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等保护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