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五章 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第六十二条有效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规范使用“鄂伦春自治旗”全称。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