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自治旗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学、艺术等文化事业,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自治旗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设施,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巩固和扩大社会主义思想和文化阵地。取缔非法文化经营活动。
自治旗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鄂伦春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自治旗充分挖掘文化遗产所承载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支持各民族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
自治旗积极抢救、挖掘、收集和整理鄂伦春狍皮制作技艺、鄂伦春族赞达仁、桦树皮制作技艺、狩猎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自治旗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