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旗依法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自治旗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