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旗依法统一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自治旗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