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