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自治旗依法加强对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

自治旗依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开垦和破坏草原。

集体所有的草原和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后,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取得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