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旗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自治旗的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本旗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自治旗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