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有效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落实快递包装有关管理制度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