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第五章 快递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