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长城保护主体责任,将长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长城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长城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