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挖掘长城价值,传承长城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