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旗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保护区总体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超越权限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