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合法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者依法取得草原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规定,可以在实验区割草。

地方法规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