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按年度有计划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加装电梯费用分摊、低层住户出入便利与优待等指导性意见,提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协议示范文本。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有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名单等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业主自主选择。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