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加装电梯意愿的业主可以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派出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或者居民委员会予以协调、统一意见。

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