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本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