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