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妨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