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文明行为,或者在大型活动中因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共同约谈该单位或者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和相关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