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三条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文本以及批准决定、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怒江人大网站、州级主要媒体上刊载,以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