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对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