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