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一般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制定本届立法规划,每年的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