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有关委员会应当建立立法档案,立法工作结束后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档案内容包括议案、说明、审议意见报告、修改情况报告、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及修改稿和表决稿、决议、批准文件、公告、标准文本、会议记录等。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