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或者多次审议时,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作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