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后,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拟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本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