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