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以下简称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
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族外事华侨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稿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稿后,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向社会重新公布。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