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川菜标准体系的规划,推动制定和完善菜品标准、食材标准等川菜生产经营相关标准,促进川菜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川菜生产经营企业、川菜相关行业协会围绕川菜生产、加工、服务、管理、营销以及反食品浪费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