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两个月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