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第五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说明等文件,并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依据。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