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提案人不能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