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