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一)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

(三)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