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三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材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一)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二)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三)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